综上,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具体条款来判断,就当下主播、网红、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来看,往往兼具代理、居间、行纪、劳动等综合性质,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在不矛盾的情况下,可同时适用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果产生矛盾,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则会产生一定的困境。
#02
经纪合同之名无法否认劳动之实
在剧中的女主播猝死案中,被告方经纪公司咔吧咔吧公司主张主播悠悠与其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仅形成了经纪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该论断存在以下问题:1.签订了经纪合同是否当然的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2.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否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判断标准?
签订了经纪合同并不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已分析,当下的演艺经纪合同为综合性质的合同,其中可能存在代理条款、居间条款、行纪条款、劳动条款等各类条款。既然存在劳动条款,就不能否认其兼具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一个合同,无论其名称为何,只要其中存在劳动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就应该认定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问题存在于如果在经纪合同中不存在劳动条款,是否无劳动关系存在的空间?
笔者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是否存在应考量是否存在劳动事实。就本案来说,第一、咔吧咔吧公司每月给悠悠转账,虽然时间不固定,但仍具有发放工资的特征;第二、咔吧咔吧公司给悠悠发过门禁卡,说明悠悠需要到固定场所上班,需要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的约束;第三,主播悠悠需要每天定时上播、下播,有严格的上班下班时间。以上证据证明了悠悠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隶属特征,因此悠悠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本案的争议问题,悠悠死后,父母能否主张公司支付赔偿费用,也就不言自明了。
#03
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合同期限往往较长,少则三年,长则十年,甚至二十年。这也给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性炸弹。
目前我国法律中除了租赁合同不允许超过二十年,其他类型的合同无限期限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演艺经纪合同期限较长是由文化娱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导致的,因经纪公司前期塑造、培养艺人需要承担高昂的培训管理费用,而后期的盈利空间往往数倍增长,因此经纪公司一般要求艺人在较长的合同期内履行合同,对艺人的收入进行分成。而在长达数年的合约中,因经济利益的纠纷,艺人与公司产生的矛盾容易激化,所以当下,演艺经纪合同的纠纷集中在合同的解除上。公司方一般主张合同期限未满,不能解约,如果解约,则需承担巨额赔偿金。
解约则涉及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该类纠纷中,以下事实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1.经纪代理公司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演艺资质,如基本资质丧失,属于应向行政部门申请资质而没有申请的,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2.合同利益分配是否均衡,是否使合同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处于可撤销的状态;3.双方是否失去对彼此的信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当然,合同如果被支持解除后,巨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也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纪公司前期的投入、后期的收益等情况综合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纪公司主张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酌减,该部分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领地。
#04
结语
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小红书、抖音、微博、淘宝等流量巨星APP上每天都有大量的艺人开展经济娱乐活动,其中大量的主播、网红、艺人充斥着大家的眼球,在裁判规则不健全,裁判观点不统一的情况下,建议各位主体审慎签署每一份合同,不要随意处分自己的自由意志,让自己陷入合同纠纷的困扰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