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后感
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则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案,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洞穴奇案》中这些判决书共同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读者可以从中领会到极强的思辨色彩,能帮助提高读者的法学素质。本书被列为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和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富勒的这一假想公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 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洞穴奇案》是一本有思想的书,在阅读过程中,我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体会其中的思辨性,启发对于法理学的深入思考。
阅读《洞穴奇案》这本书带给我很大一方面的意义就是学会从不同方向思考问题,全面而又辩证地看待事件。
富勒在拟写的判决书中体现了多元化的不同观点:一、要尊重法律条文,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条文做别样的解读,杀人有罪,所以毫无疑问这四个人应被判处有罪,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以在判处有罪后申请国王特赦,特赦很有可能会被通过。二、要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的规定,应根据它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这种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文明状态中的法律,因此这四个人无罪。三、这是一个法律和道德的两难问题,法律是神圣的,但是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当然也不能成为吃人的理由。判定这四人有罪又显然是荒谬的,所以这位法官选择弃权。四、维持法治传统,要履行作为法官这职责,立法至上,而不能考虑个人感情,所以应判断有罪。五、要从常识出发。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不要被法律条文限制住,用常识思考,这些人如果不做出当时那样的选择,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五个人全部遇难,所以应该判处无罪。“洞穴困境”下,到底何为正义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或许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都会遭遇形形色色的“洞穴困境”,但法律警示我们忍受不正义也好过实施不正义的行为。
作者萨伯也在导⾔中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法律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它或许会⾯临许多所谓的“绝境”,这是⼈类社会的缺陷,却也是其价值所在。本书中不同法律思维的碰撞很有深度,可以帮助我们提升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并让我们在情、理、法三者冲突之下,对法律与道德、情理与正义产生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