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首次出版于1947年,是法律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经典之作。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它通过丰富的个案和判例,深入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情况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它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和宗教以及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瞿同祖先生通过功能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了社会学上的解释,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内容介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一部用法律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和社会的法制史著作,从法律角度对中国社会的“行为逻辑”做了相对微观的分析。瞿同祖先生对法律的解读,重点落在法律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上,这与分析学派将法律视为孤立的存在不相同。他是以中国法律条文及其实施为线索,试图从家族、婚姻、阶级、宗教四个方面统揽中国古代社会运行的状况。因此,这本书讲的其实是家族化的社会和儒家化的法律,家族化的社会表现在在法律中融入父权、忠孝、服制等家族元素,儒家化的法律体现在权利差等、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等要素,如果用一句话概括作者的研究结论,即是“法从礼出、以礼入法”。
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带领读者穿越时间的长河,审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与社会制度的紧密联系。阅读这本书,不仅让我拓展了更为丰富的法律史知识,更让我站在更加宏观的视角下审视法律的发展,深刻体会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书并没有从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讲起,而是将自汉朝至清朝近两千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论述。这种全局性的视角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古代法律的总体特征及其背后的社会动因。正如作者在导论中所说,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多个方面,作者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判例等文献资料,将古代社会史和法制史结合起来,为我们展现了独特的思考视角。
中国古代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从父亲方面计算。家族范围包括家与族,家是较小的同居亲属团体,族是家的结合体。父权在家族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拥有经济权、惩戒权、婚姻决定权等。法律对父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孝顺义务。家族内部的秩序以礼为准则,强调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父权法律化成为人们默认的社会统治方式,严格的阶级划分使得不同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贵族、官吏等特权阶级享有诸多法律优待,而平民和贱民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体现了阶级的差异,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观念与当今社会大不相同。当今,我们的法律已得到长足发展,西方文化与法律的大量涌入使得中国阶级性突破了传统的藩篱。中国法律中极具阶级性的特质虽然在今天看来格格不入,可这的确是保证了中华文明五千年未曾中断的有力的统治方式。
如今,“女权主义”这一名词逐渐成为流量密码。现代社会下,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让新女性们正逐渐探索一条新的出路。这一观念的兴起显现出新时代思想的跃进发展,女性对追求实质平等的呼声愈演愈烈,女性的“工具性”观念在当下仍然难以祛除。纵观历史,封建家族体系中,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父权和夫权至上,女性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决策权。在社会层面上,女性被限制参与政治、经济等重要领域的活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盛行,女性受教育的机会极少,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她们的发展空间。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权主义在中国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在各个学科领域展现出卓越的才能。女性在教育上的进步为她们争取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在职场上,女性开始进入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领域,如科技、金融、政治等。她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能力,打破职业性别壁垒,争取与男性同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女性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女权运动,为争取女性的权益发声。她们通过组织活动、宣传倡导等方式,提高社会对女性问题的关注度。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让中国传统思想的糟粕逐渐被人们摒除,女权主义致力于消除性别不平等,推动社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论性别。对传统的性别观念进行反思和批判,促进文化的多元化和进步。它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性别角色和社会规范,打破陈旧的思维模式,为社会文化的创新发展提供动力。
阅读感悟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六章,二十三节。介绍了从中国社会结构视角下,介绍了家族、婚姻、 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等一系列有关于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此书通篇对于古文献的参考,以及作者对于文献的理解符合情理,也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其中案件审理结果对于我们当今社会有明显的差别。
从法律的制定目的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使得形成一个秩序。然在古代上下有序的时代,然与今最大区别是一个偏向于普通的人治,而一个偏向于法治。如何认定是法治?最早该词出现于亚力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法律之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方面是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从,另一个方面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本人凝练概括为“良法善治”,如何体现其为良法?基本上要体现是公民地位的平等(当然古代中国社会没有公民的概念),其次要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依照上述标准,中国古代强调礼治,本身是一种阶级尊卑等级的体现,就无从谈得上中国古代有法治了。但是如今社会,充斥着古代的道德观念的延续以及现代法律体系下的治理,其两种不同的价值必然会产生冲突。虽然法学界有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对于道德和法律争议已久,但是不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分析法学派,也没办法解决法律其滞后性以及固定性所导致的法律不允许但道德允许的状况。如古时社会允许“亲亲得相匿”,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古时禁止亲属相告,同时也不允许亲属在法庭上作证,更有甚者,唐以后将这种道德法律化,法律把其违反此条视为“不孝”且不赦。我国古代是以家庭为本位,亲属的和睦,尤其是直系亲属的和睦,显得更为重要。对于亲属所犯下的罪行,既不能上堂作证,还需要帮着隐匿。然而,今天我国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如果说亲属窝藏或者转移罪犯的违法所得以及相关重要证据,那么亲属也会跟着判刑。
儒家思想的浸润已无需多言,除此之外,古代中国的传统哲学理想还始终围绕着“去私”这一核心理念。在义利之辩的传统哲学争论中,所有辩论的前提始终是去私:称义者固然凡事追问行动的善与正当性,称利者也讲求天下公利而非个人私利。无私的文化意识一方面铲除了萌发近代意义上民法的种子,因为西方法治苦苦追问的个人利益的妥善分配与协调问题,在不承认与主张私利的文化氛围下,显无可能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问题意识。另一方面,无私的价值追求也导向了无讼的基本信念,因凡事谦忍不争才是理想的个人操守与社会关系,故争讼不仅无益更且无耻,法律亦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邪恶。瞿同祖先生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和人们的预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具有浓厚的本土性。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应该尊重和借鉴本土资源,发挥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